第一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抵制不正當交易和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交易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投資者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從業人員應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者相關方利益。
第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疏怠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一)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期貨業務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期貨業務;
(二)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有關期貨業務的情況,對投資者了解交易情況等合理的要求,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快給予答復;
(三)從業人員應當在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范圍內根據客戶授權進行期貨業務。
第八條 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機構、從業人員;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條 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第十一條 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機構在職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從業人員。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
第十三條 除所在機構同意外,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與現任職務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組織的職務。